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回收第九条有效禁止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拆除、改动限速装置,或者换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伞具、高分贝音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