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回收第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将废弃铅蓄电池依法移交至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旧充新进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