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回收第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内容的购车发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