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二十八条有效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市、区人民政府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