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市、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