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使用低音喇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