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