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有效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帮扶、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