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工作,明确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