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帮扶、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