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模化养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费用给予补助。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净化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