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模化养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费用给予补助。

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净化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