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种用、乳用动物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不得作为种畜使用,所产生鲜乳不得作为液态奶生产原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