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保持河道文化景观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定期调整禁止垂钓、游泳的河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相应警示标志。禁止在前款名录公布的河道内垂钓或者游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