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保持河道文化景观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定期调整禁止垂钓、游泳的河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相应警示标志。

禁止在前款名录公布的河道内垂钓或者游泳。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