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鱼罾、鱼簖、地笼网和其他影响行洪输水的捕鱼设施;
(二)养殖、投放福寿螺、牛蛙、鳄龟、巴西龟等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清洗马桶、痰盂、装贮过涂(颜)料的器具等物品;
(四)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放居民生活污水、餐饮业污水、居民宰杀畜禽的污水、居民饲养动物污水;
(五)丢弃船舶和浮动设施;
(六)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