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展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河道保护规划和河道淤积监测等情况,制定河道整治方案。河道整治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堤岸防护、截污导流、湿地修复、环境整治、历史传承、绿化造林和责任单位等内容。河道整治涉及水源地、排污口、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河道整治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