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河道堤岸整治应当保障防洪安全,优先采用生态护岸,使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材料。

河道清淤应当合理选用清淤方式,规范淤泥处置,推进淤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攻关,支持淤泥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信息服务等。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