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开展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河道保护规划和河道淤积监测等情况,制定河道整治方案。河道整治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堤岸防护、截污导流、湿地修复、环境整治、历史传承、绿化造林和责任单位等内容。

河道整治涉及水源地、排污口、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

河道整治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