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第二十二条有效河道整治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要求,注重河道历史传承和水生态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保护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或者改变河道岸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