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颁发。任命书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或者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