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颁发。

任命书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或者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