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