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