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说明。

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