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