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五条有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提请机关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及其说明、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简历等,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送达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