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六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对提请机关送达的人事任免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之处,或者送达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