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考察。送达人大常委会的考察材料应当如实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担任相应职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