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