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