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专业人员配置比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