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共图书馆每周应当开放时间:(一)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不少于72小时;(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三)旗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四)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嘎查村、社区图书室不少于42小时。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公众需求,推行错时开放。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正常开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