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每周应当开放时间:

(一)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不少于72小时;

(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

(三)旗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

(四)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嘎查村、社区图书室不少于42小时。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公众需求,推行错时开放。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正常开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