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合理确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洪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