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措施,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