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九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等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编制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