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节约用水服务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节约用水示范作用。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提示标志,引导公民节约用水。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节水氛围,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