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节约用水、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