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二)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直接排放生产后的尾水的;(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四)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人工河湖取用地下水、自来水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