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

(二)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直接排放生产后的尾水的;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四)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人工河湖取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