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取用地表水,应当在每处取水口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仪表;取用地下水的实行单井计量,单井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仪表。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供水范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取水或者计量仪表失灵十日内未通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维修、更换的,总表每日按二十四小时水泵标准流量计算用水量;分表每日按二十四小时入户管径流通能力计算用水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