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或者经维修的水井,应当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钻井或者维修水井,禁止采用污染地下水质的工艺和材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