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或者经维修的水井,应当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钻井或者维修水井,禁止采用污染地下水质的工艺和材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