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后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持取水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决定。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和伪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