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取水许可证,依照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