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五条已修改非居民用水人应当根据用水计划制定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建立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制度和管水制度。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人应当每季度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用水量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报表,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分析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