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私分、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