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政府教育培训任务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向农民收取培训费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