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无线电台(站)注销或者报停,应当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注销或者报停手续,并报告该无线电台(站)设备的拆除、封存或者销毁等处理情况。

启用已报停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重新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