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接收与核定项目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