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相关工作。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